3月底去申請育兒津貼..因為我是台北縣跟台北市兩邊跑..兩邊住..而在申請表上面留的地址是台北縣就造成申請資格的第二項不符,現在要申覆..有夠麻煩的..如果有小朋友的家長有跟我同樣的狀況,真的要仔細看一下申請表格再送出..以下資訊提供給各位參考。申請表可在台北市社會局網站下載..。

●育兒津貼的資格?

申請本津貼者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: 

(一)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。

(二)兒童及申請人設籍,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。 

(三)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%。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,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,亦同。

【補充說明:※98 年度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均13%以下(含13%、6%及核定免繳稅等),也就是家庭綜合所得淨額在109 萬元以下者;99 年度因應稅制改變,核定稅
率均12%以下(含12%、5%及核定免繳稅等),也就家庭綜合所得淨額在113 萬元以下者。
※名詞補充說明:綜合所得淨額=綜合所得總額-免稅額及扣除額。】

(四)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。

(五)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、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。

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:

(一)兒童未滿1歲,其出生登記於本市,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。

(二)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、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。(但仍須有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之事實)

需要檢附什麼資料?

(一)申請表。

(二)申請人(父母雙方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)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(例如:戶口名簿影本)。

(三)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。

我們之前都一直設籍在台北市,不過後來有遷出,還需要重新遷入北市滿1年嗎?若父母雙方與兒童分戶或分居不同處,是否仍符合資格?

(一)是的!針對『父母雙方及兒童皆設籍並實際居住北市滿1年以上』之要件,認定方式以最近一次設籍台北市之日期為起算日,離申請時屆滿1年即可提出申請。

 (二)只要皆設籍並實住台北市轄內,不管有無分戶或分住,皆不影響申請資格。

(三)本市內之戶籍遷移不需重新計算。

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查詢網址:http://www.laws.taipei.gov.tw/taipei/lawsystem/lawshowall01.jsp?LawID=P08H1006-20101220&RealID=08-08-1005

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址:http://www.dosw.taipei.gov.tw/i/i0300.asp?no=1&l1_code=27&l2_code=01&fix_code=2701018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cat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6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