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在勞檢都在檢查國定假日是否有給倍薪..

選自勞委會2010年的公告:http://www.cla.gov.tw/cgi-bin/Message/MM_msg_control?mode=viewnews&ts=4bcd508f:1d81&theme=&layout=

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加班或休假日出勤,應遵守相關規定,違法者,將依法裁處

發佈單位: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:2010-04-20
業務單位:勞動條件處

勞委會表示,因景氣復甦,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延時工作及休假日出勤,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,除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(加班費)外,並應避免超時工作,以免影響勞工之健康福祉。

勞委會進一步說明,現行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,每2週工作不得超過84小時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。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,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,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。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1日不得超過12小時,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,且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。至於,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(即俗稱之「國定假日」)均應休假;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,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。至於勞工於出勤後,雇主尚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「補休」,亦不得恣以「責任制」為由,拒絕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。

另外,勞委會特別提醒事業單位,勞動基準法規定「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」,雇主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,縱使勞工同意,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工作。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法令規定,應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,勞工如已有例假出勤之事實,其當日出勤之工資,仍應加倍發給。

勞委會呼籲,事業單位如有人力需求,除可徵求勞工配合延時工作或假日出勤外,應採增加人力方式以為因應,以避免勞工長時間持續工作致生疲勞,影響健康,甚或導致事故發生。勞委會針對前開情事,除將無預警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外,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【各縣(市)勞工局或社會局(處)】或向本會專線(0800-085151)申訴或請求協處,如確有違法者,將依法處罰,決不寬貸,以維勞工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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